問答/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問答/不動產類轉移案 依總持有時間課稅:

台南市善化區吳先生問:如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該不動產又歸屬原所有權人,此不動產嗣出售時,該如何計算原所有權人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令釋規定是類移轉案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100年7月5日出售該屋,則甲君對A屋持有期間為40年6個月,已超過兩年,依法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網路買酒 店內取貨合法

網路買酒 店內取貨合法:

將酒類商品的型錄放置在實體店面的電子機台,由消費者自行操作選購,並在店內付款取貨的經營方式,財政部認定,只要電子機台及後端服務平台網路皆為封閉系統,即不會被歸類為電子購物,業者仍可合法販售。


財政部表示,網路交易日趨多元,但考量酒品的特殊屬性,民眾或業者如以網路購物或拍賣平台販售酒類,因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即會觸犯菸酒管理法的規定而受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品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為明確「電子購物」的範圍,財政部發布規定,指出業者販售酒類商品時,如是將酒品型錄置於實體店面的電子機台,該電子機台及其後端服務平台的網路皆屬封閉系統,消費者在店內瀏覽操作後,須在店內付款取貨,因須經店員辨識購買者年齡,才能完成購買,這種購物方式即不屬於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所稱的電子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