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盈餘 股東抵稅權不變

調整盈餘 股東抵稅權不變:

企業因短漏報所得或帳務處理錯誤,導致須調整錯誤年度的保留盈餘數時,財政部規定,可以發現帳務錯誤年度為其調整保留盈餘數的時點,不必回溯至錯誤年度,亦免再重計稅額扣抵比率,股東抵稅權不變。


財政部昨(7)日發布行政命令,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財部舉例,甲公司100年3月1日發現其97年度稅後純益少計100萬,因此,應在100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100萬。


甲公司100年12月1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公式的分母,即依加計調整發錯誤年度的期初保留盈餘為準。至於甲公司98年、99年間分配股利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無須再就少計的100萬元重新計算各該年度的稅額扣抵比率。


財部所此解釋,是依據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的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期初保留盈餘。



稅務問答/捐贈電子發票 可用超商平台

稅務問答/捐贈電子發票 可用超商平台:

新北市中和區袁小姐來電詢問:電子發票是否可以捐贈?如何捐贈?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電子發票是可以捐贈給社福團體的,捐贈方式除試辦商店於開立電子發票時,經消費者表達捐贈意願後,即將電子發票兌獎權利移轉與其合作特定社福團體外,民眾也可至統一超商設置的ibon、萊爾富便利商店設置Life-ET,以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辦理捐贈發票設定。又社福團體也可以XCA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由該平台提供對領獎服務,中獎獎金則會直接匯入其帳戶,非常便利。



生活法津/演講或授課?稿費、薪資「稅」不同

生活法津/演講或授課?稿費、薪資「稅」不同:

演講報酬,是講演鐘點費還是薪資所得?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佳瑋主張是可免納所得稅的鐘點費收入,台北市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要求莊補稅1929元;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判莊敗訴。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同樣是演講費,但演講性質不同、所得性質也大不同。最簡單的分類方式為:「講演鐘點費」屬於稿費,有十八萬元免稅額;至於「授課鐘點費」則屬於薪資所得,「薪資特別扣除額」只有十萬四千元。


莊佳瑋三年前申報所得稅時,將他和律師太太參加四場演講所得一萬餘元,列報為講演鐘點費收入,莊主張他們是以專家身分進行專題演講,符合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廿三款規定的「講演鐘點費」,只要全年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即可免納所得稅,不過,卻收到近二千元的補稅單。


官員提醒,民眾如果領到鐘點費,隔年二月以後會收到主辦單位寄發的扣繳憑單,講演鐘點費的格式代號是「9B」,授課鐘點費的代號是「50」;若發現扣繳憑單開錯,可向主辦單位要求更正扣繳憑單。


講演鐘點費和授課鐘點費的差別在於性質不同。一般而言,各機關團體邀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講演鐘點費」;這筆所得可和稿費、版稅等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即可免納所得稅。超過十八萬元的金額,要合併個人綜合所得報稅。


不過,機關團體邀請不具教授或教員身分的人,講授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這筆收入就屬於「薪資所得」的「授課鐘點費」,必須併入薪資所得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