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共同遺產 按持有比例繳稅

稅務問答/共同遺產 按持有比例繳稅:

屏東市林先生電話詢問:其父親過世,遺有土地一筆持分為公同共有,且有五人共有這塊土地,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對被繼承人所持有的公同共有物,申報遺產稅時,應探討其公同關係所發生原因,並依照這項共有物屬於被繼承人應該有的權利比例計算價值課徵遺產稅,申報時請檢附有關權利比例的證明文件(如該筆土地全部的土地謄本供核)。該分局舉例說明,有五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持有五分之一的權利比例,這塊土地公告現值為200萬元,林先生申報其父親遺產稅,應以200萬元五分之一,即40萬元作為共有土地的遺產價額申報課稅。


稅務問答/出售土地未過戶 仍算遺產

稅務問答/出售土地未過戶 仍算遺產:

新北市汐止區沈先生問:其父生前出售土地,但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釋,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也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得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也應列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