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醫美相關收據 不可報綜所稅

稅務問答/醫美相關收據 不可報綜所稅:
屏東縣竹田鄉黃先生問:醫藥收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應注意哪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醫藥收據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說明,因醫藥費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醫療費用,故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支出,如給付予符合上述規定醫療院、所,得憑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項目;惟因美容目的而為之支出,如因美觀性質為牙齒矯正或皮膚美容等,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醫藥費。

雙重國籍在台設籍 報稅比照居住者

雙重國籍在台設籍 報稅比照居住者:
雙重國籍者若有來自台灣的所得,到底該怎麼繳稅?財政部昨天指出,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只要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前陣子查獲一位長年旅居國外的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並是國內多家公司的負責人,領有台灣高額薪資所得;他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以20%的「就源扣繳」稅率繳交所得稅。
最後,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對其補稅,補稅額多達1,400萬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調查發現,雖然甲君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和另一國的雙重國籍,但其戶籍設在中華民國境內,每年返國都住在戶籍地,國稅局因此認定甲君「有國內居住的事實」,必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甲君長期擔任某公司負責人,96、97年度薪資約新台幣8000萬元,並領取公司的鉅額退職金和多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甲雖經常往返國內外,但經濟及生活重心應仍在台灣,可見甲君在台灣有生活交易的客觀事實,因此甲君所得應適用綜所稅的最高稅率40%,不能採用就源扣繳的20%稅率。
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要求甲補稅1,400萬元;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不過最後都被駁回。

問答/房屋無償借弟營業 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問答/房屋無償借弟營業 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臺南市李先生問:自己的房屋無償供弟弟設立商號營業使用,卻接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稅額繳款書,為何要設算租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李先生所有房屋雖係無償供弟弟使用,惟因弟弟係其旁系血親且又供營業使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退職年資計算 逾半年算一年

退職年資計算 逾半年算一年:
退職服務年資長短,影響包括退休金在內的免稅額高低。財政部指出,退職服務年資如非整數,未滿一年的年資部分,超過六個月可以一年計算。
舉例來說,甲在A公司的服務年資共是20年又七個月,計算甲可以適用的退職所得免稅額時,其退職年資即為21年。
財政部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的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的餘額,依法扣繳稅款。
取得退職年資的納稅人,則應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已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為: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即全數免稅)。
二、超過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個月,則以一年計。
例如,甲公司資遣乙,101年1月2日給付乙資遣費,乙在甲公司有三年六個月年資,退職服務年資即以四年計算。此時,假設甲公司給付的資遣費為50萬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 萬元(16.9萬元乘服務年資四年),乙所領取的50萬元資遣費,可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
但若甲公司給付給乙的資遣費為90萬元,乙的退職所得免稅額度就是78.8萬元【(即16.9萬元×4年)+超過部分的半數(即22.4萬元/2)】,甲公司應以餘額11.2萬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總計乙取得的90萬元資遺費中,有11.2萬元需併入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執行業務費用率 部分調高

執行業務費用率 部分調高:
今(101)年5月,部分執行業務者申報執業收入時,若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用以計算其所得的費用率已略微調高。包括職能治療師與醫事檢驗師(生),可列報的費用達到收入的43%。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即可依每年由政府頒定的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後課稅。
今年5月將申報100年度所得稅,財政部已頒布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兩項標準。總計新增三項業別,並調整現有二項執行業務的費用率。
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部分,財政部配合牙體技術師法實施,增訂牙體技術師(生)的業別,其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其餘業別計稅的收入則維持99年度標準不變。
不過,地方政府改制後,財政部也從寬規定,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如屬在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的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及高雄縣者,100年度的收入標準仍可按縣計算。例如,地政士辦理保存登記業務,如未記帳者,如屬直轄市及市者,稅捐機關每件按3,000元計算收入;但若是在縣者,其收入標準每件2,500元。
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則配合新增三項執行業別,並調整二項費用率,包括:
新增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的費用率為60%;西醫師業別部分,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收入,費用率為78%;牙體技術師(生)業別的費用率為40%。
調整後的費用則有,醫事檢驗師(生)及職能治療師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的費用率,分別由35%及20%調高為43%。除此之外,其他各業別100年度費用標準,均維持不變。
財政部強調,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均應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不適用財政部所訂頒的收入及費用標準課稅。符合財政部所訂標準報繳所得稅者,如經稅捐機關查得實際收入較高時,亦將改按實際收入課稅。

問答/紙本電子發票報帳 印有統編即可核銷

問答/紙本電子發票報帳 印有統編即可核銷:
彰化縣和美鎮陳小姐來電詢問:我是公司會計人員,請問紙本電子發票如何成為會計憑證報帳?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紙本電子發票印有買方營業人之統一編號者,即為會計憑證,營業人可直接持此印有統編之紙本電子發票報帳核銷(亦可以直接黏貼於傳票上)。如果模糊了,營業人亦可以直接以工商憑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統一編號查詢確認發票資訊並下載作為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