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清海外所得 避免漏報

搞清海外所得 避免漏報:
投資工具五花八門,如何完整計算並申報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主要的關鍵在於,如何就海外所得進行認定並提出說明。高額海外所得有可能適用最低稅負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基金、TDR、ETF是否列入海外所得,須就註冊地、境內外交易等條件判斷,以基金來說,投資人申購基金,如是在國內註冊發行,在贖回時的受益憑證所得,屬於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果是在國外註冊發行,配息與贖回的交易所得,則被認定為海外所得。
此外,最近幾年由證交所推動的TDR(臺灣存託憑證),則分兩部分,若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都屬於海外所得;若該檔TDR在境內買賣交易的獲利部分,就屬於境內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果有損失,也不得從所得額中減除。
若投資來台上市的香港ETF,例如:寶滬深ETF、恆香港ETF、恆中國ETF等,配息是來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將認定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在證交所買賣ETF則是交易所得,目前依所得稅法停課。
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因投資取得上述所提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申報認定上,如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在折合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話,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這裡的海外不包括「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一同課徵所得稅。

生活稅法/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就要報稅

生活稅法/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就要報稅:
●梁先生問:我在美國出生,具有台灣及美國雙重國籍,之前長年在香港工作,但我去年回台灣,最近看到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消息,請問如果有外國籍,是不是就不用申報所得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照累進稅率5%至40%來計算及繳納稅捐。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是否為本國籍,如有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只需於受領所得時,直接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金額中扣取稅款,除有非扣繳範圍的所得之外,不必再進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也無累進稅率之適用。
稽徵機關並不是以國籍作為區分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標準,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兩種情況:第1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另1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實務上,稽徵機關常將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居住事實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條件。
梁先生去年回台之後,在台灣設有戶籍,即使梁先生於100年課稅年度內在台未居住滿183天,稅捐機關也會認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繳稅;若梁先生於100年度無戶籍,但在台居留滿183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應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若梁先生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需辦理結算申報,尚應注意基本所得稅額的相關申報規定。若梁先生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包含港、澳地區)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將其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再計算是否尚須另外繳納「基本所得稅額」。
(莊瑜敏口述)

稅務問答/電子發票中獎 四種機制兌領

稅務問答/電子發票中獎 四種機制兌領:
員林鎮劉先生問:電子發票如何兌獎?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電子發票兌獎分四種機制:一、記名載具(如:會員卡),由營業人通知消費者中獎,消費者回店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至郵局領獎或換等值商品。二、不記名載具(如:悠遊卡、icash),自行至多媒體服務機(如:ibon機)查詢並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後,自行自郵局領獎。三、載具歸戶,不用對獎,政府直接通知中獎並於開獎次月6日將獎金轉入金融機構帳戶。四、紙本電子發票,自行對獎,領獎與傳統發票方式相同。

稅務問答/生前出售投資 應列遺產課稅

稅務問答/生前出售投資 應列遺產課稅:
新營區陳小姐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價款1,200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在死亡時尚未領取價款,性質上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該分局說明,漏未申報該筆出售海外基金價款,經併入其遺產總額,除遭國稅局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