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大陸學費 教部認可得扣除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屏東市唐先生來電詢問: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兒子已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唸大學,有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可不可以列報當扶養親屬?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100年7月20日臺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函解釋,若納稅人子女於99年9月3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學校繼續就讀者,納稅人自辦理99度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

稅務問答/子女婚嫁 贈100萬元內免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臺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父母在子女嫁娶時贈送多少金錢以內不用繳贈與稅?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子女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98年1月23日以後為220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六個月以內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贈與。



稅務問答/職災賠償 依法免課所得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雲林縣虎尾鎮吳小姐問: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賠償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損失,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賠償金可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其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規定免納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幼兒扣除額 明年將上路


獎勵生育,最快明(101)年元旦起家戶所得淨額在113萬元以下,家有2歲到5歲幼兒的家庭,後(102)年申報所得稅時,將可享有每名幼兒2.5萬元的特別扣除額減稅優惠,預估全台24.3萬戶受惠。

為補足現行政府人口政策缺口,行政院會昨(8)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新增幼兒特別扣除額,列立法院新會期優先法案,希望能儘速完成立法,讓96年至99年出生的子女,明年起就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適用綜所稅稅率5%的家庭,每育有一名2至5歲幼兒,全年可減免的所得稅是1,250元;適用12%稅率家庭,全年可減免的所得稅則是3,000元。全國符合條件的家庭共有24.3萬戶,減稅利益達2.32億元。


國庫祭出逾2億元減稅利益鼓勵生育,但並非家有2到5歲幼兒的所有家庭都可以享受減稅,財政部強調,幼兒扣除額有排富及避免雙重減免的條款。


排富條款有三,一是適用綜所稅稅率20%以上家庭;二是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適用最低稅負制者;三是同一子女當年度已接受二學期幼兒免學費補助。


財政部補充表示,政府明年將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措施,因此,以2至5歲幼兒可享有特別扣除額為例,符合條件的家庭,約有四個年度可以享受減稅。


如果幼兒免學費措施適用年紀再向下延伸時,每延伸一年,幼兒特別扣除額的減稅優惠年度,即會同時縮減一年。


行政救濟案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補稅加罰爭議

我國所得稅係採兩稅合一

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合而為一,營利事業分配稅後盈餘給股東時,一併將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透過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如股東為個人,即可以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抵繳應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股東),除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但書規定分配未分配盈餘稅款(為利案情單純化,此部分暫不列入本文探討範圍)外,餘均不可用以抵繳其應扣繳稅款。如果營利事業因違反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至第66條之6之規定而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之超額分配情形,將遭稅捐機關除限期補繳外,還要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一倍以下罰鍰。

實務上常見超額分配情形,如:虛增股東可扣抵帳戶金額、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導致超過規定之比率上限等,究其原因多屬營利事業無心之過,營利事業實無逃漏稅捐之意圖,惟營利事業因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以致補稅加罰之爭訟案件不勝枚舉,但若是股東為外國股東,且未以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抵繳其應扣繳稅款,是否應補稅、處罰,於實務上更屢生爭議。

爭議介紹

茲舉一例說明本文探討之議題:

A公司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0元,98年5月27日繳納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200元,至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98年6月30日止,A公司可供分配之可扣抵稅額為200元,惟A公司申報分配25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款50元。

情況一:A公司股東100%為台灣股東

A公司

正確分配 A公司

超額分配

股東應納稅額 400 400

減:可扣抵稅額 (200) (250)

股東自繳稅額 200 150

情況二::A公司股東100%為外國股東

A公司

正確分配 A公司

超額分配

股東應扣繳稅額 400 400

減:可扣抵稅額 (0) (0)

股東淨扣繳稅額 400 400

情況三::A公司股東50%為台灣股東,50%為外國股東

A公司

正確分配 A公司

超額分配

50%台灣股東

股東應納稅額 200 200

減:可扣抵稅額 (100) (125)

股東自繳稅額 100 75

50%外國股東

股東應扣繳稅額 200 200

減:可扣抵稅額 (0) (0)

股東淨扣繳稅額 200 200

由前列情況一至三可看出,無論是持有100%或50% A公司股份之外國股東,均未享有A公司超額分配稅款之抵稅權,即自始未損及國庫稅收,未產生逃漏稅款之情形,稅捐機關得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核定A公司對於外國股東超額分配(未含未分配盈餘稅額部分)補稅及處罰,乃本文以為當務之急應探討議題。

法令介紹

稅捐機關一旦查獲營利事業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相關法令依據如下:

議題一:對於外國股東超額分配(未含未分配盈餘稅額部分),營利事業應否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如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至第66條之6規定情形之一者,稅捐機關就營利事業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是以,目前實務上對於外國股東超額分配(未含未分配盈餘稅額部分),營利事業將遭稅捐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限期補繳超額分配稅款。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1.9月號】

IFRS元年/噸位稅 影響稅前盈餘

為吸引國輪回籍,今年我國開始實施海運噸位稅,航運業者明(101)年5月報稅,可用噸位稅代替營所稅。但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噸位稅的性質不能再算成「所得稅」,可能影響海運業者「稅前盈餘」表現。

為刺激經濟,目前許多海運興盛的西歐國家祭出租稅獎勵,允許航運公司以噸位稅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


噸位稅是以「船舶噸位數」計算稅額的制度,不論海運公司是否賺錢,都要繳交固定稅額。根據我國所得稅法,海運業者可選擇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可選擇採用噸位稅。


不過,接軌IFRS後,噸位稅這筆支出,在財報中不能再當成所得稅。根據IFRS的IAS 12「所得稅」公報,只有企業總體所得為基礎的稅額計算,才能在IFRS財報中認作所得稅;噸位稅制度是根據公司資產(船舶的噸位數)來計算稅額,每年稅負支出不會依盈虧而有改變,不能算是「所得稅」,在財報中須改列成本費用。


會計師指出,對海運業者來說,採用噸位稅,雖可省下近九成的稅負,但這筆稅務支出在財報改列費用,卻可能讓稅前盈餘數字下滑,但稅後純益不受影響。

IFRS元年/航空業 營收將打折扣

IFRS元年/航空業 營收將打折扣:

航空公司常見的「買機票、累積哩程數」行銷手法,國內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財報「收入」認列方式將改變,衝擊航空業者營收表現。


航空業為獎勵客戶,常以累積哩程兌換免費機票。哩程數在財報上的現行記帳方式,是機票賣出多少錢,就認多少收入,同時在負債中認列一筆哩程數的成本價值,待顧客上門兌換免費機票時,將負債消去即可。


IFRS則認定,哩程數發放並非「負債」概念,而是在機票收入總金額中,拆分本次航程價值、未來可兌換的哩程價值。IFRS規定,公司要從收入中扣掉一小部分哩程的價值,等到消費者兌換後,才能入帳、在收入中實現。


例如一張機票價格為1萬元,該次航程只價值9,000元,剩餘的1,000元是累積哩程數的價值,航空公司只得先認列9,000元收入。會計師指出,雖然航空公司整體淨值、毛利沒有減少,但收入數字卻會減少。


會計師指出,航空公司如何計算哩程價值,是非常龐雜的大工程。


航空公司須分析的資料包括:過去已發放多少哩程數、哩程價值如何計算、過去哩程的兌換率等。業者須在系統資料庫中抓出歷史資料來分析,要花時間、金錢成本精算,程序相當複雜。


過去國內航空業者並沒有做這樣精算,會計師說,導入IFRS迫使業者必須精算這些哩程數的公允價值,未來機票定價可較為精準,對航空業者的業務帶來好處。


會計師指出,因應哩程數的認列改變,未來航空公司可能會縮短哩程數的兌換期限,使兌換率降低、哩程數價值也同步降低,對營收數字的影響就會變小。


IFRS元年/航運業 融資難度升高

IFRS元年/航運業 融資難度升高:

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海運與航空業者面對「租賃草案」與「折舊認列」二大困難,尤其前者若實施,可能增加航商的負債比,導致融資受困。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兩個月後公布租賃規範,預計2015年實施。會計師表示,現行會計準則有營業租賃與資本租賃。若資產的租用年數低於耐用年限的75%,為營業租賃;高於75%,則為資本租賃,財報中認列資產價值,合約中約定的租金總額也須列入負債。


航商為避免落入資本租賃、增加負債,都會刻意將租用年數控制在耐用年限的75%以下,這樣租船的租金支出,只要「給多少、認多少本費用」就好。








圖/經濟日報提供

但是,IFRS重視「原則」,租賃草案沒有區分75%的比率,全部租賃行為都要同時提列資產與負債。航運業者的資產和負債會同時上升,一來一往,淨利雖不變,但「負債比」將提高,恐怕會增加未來向銀行融資的困難度。


目前航運業常見航商大量租船後轉租出去的營運模式,假設航商向他人租船,一天須支付1萬美元租金,但轉租出去的收入卻只有一天3,000美元,IFRS時代,此為「虧損性合約」,須在損益表認列合約期間可能的損失。若租賃資產的租金行情下滑,且未來幾年都看跌,業者須提列的損失就增多。IFRS對資產折舊新規定,也將使航運業採用IFRS前幾年,折舊費用增多。IFRS規定,折舊須反映經濟實質,公司供營運用的固定資產,若有不同的組成成分,須照耐用年限不同,分別折舊攤銷。不同國內現行將一台固定資產(如一架飛機、一艘貨輪)包裹一起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