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存摺買賣黃金 納入財產交易所得

黃金存摺買賣黃金 納入財產交易所得:

中壢市張先生問: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如有所得,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若有買賣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如有損失,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賣屋欠缺購入證明 可依評定現值申報

賣屋欠缺購入證明 可依評定現值申報:

嘉義市劉先生問:99年度出售嘉義市房屋一棟,因無法提出購入相關證明,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若無法提示成本證明者,可按財政部每年公告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來申報,即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房屋所得額標準。劉先生於99年度出售座落於嘉義市房屋一棟,若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出售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13%,就要申報13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