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存摺買賣黃金 納入財產交易所得

黃金存摺買賣黃金 納入財產交易所得:

中壢市張先生問: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如有所得,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若有買賣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如有損失,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