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安南區林先生詢問:支付父親輪椅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可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本案林先生若申報扶養父親,其父親因身體殘障所裝配輪椅支出,可憑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列舉扣除。該所又說,申報時如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即不得再列舉扣除該輪椅支出。
臺南市安南區林先生詢問:支付父親輪椅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可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本案林先生若申報扶養父親,其父親因身體殘障所裝配輪椅支出,可憑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列舉扣除。該所又說,申報時如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即不得再列舉扣除該輪椅支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外國企業在台灣發行的台灣存託憑證(TDR),取得的現金股利算是海外股利所得,應以原始取得的股利金額,併入所得稅基本稅額計算。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來台發行TDR,通常是委託我國存託銀行,在台灣證交市場掛牌買賣。
持有TDR投資人,等於投資外國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無論是我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非境內居住個人,取得TDR外國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計算為海外所得。
國稅局指出,TDR股利的原始發放者,是位於國外的保管機構。股利毛額匯回台灣的TDR存託機構、到台灣投資者戶頭,過程中將扣掉匯費、存託費等手續費用。
民眾應以國外保管機構原始發放的股利毛額,申報海外所得。許多民眾將最後拿到手的股利淨額,申報為海外所得,並不正確。
基隆市連先生問: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訂有明文。如果營業人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該分局強調,營業人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