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連先生問: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訂有明文。如果營業人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該分局強調,營業人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