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子女買股票 小心稅官找上門

何先生問:有一家公司要開放部分股票讓民眾抽籤,為了提高中籤率,我想用小孩的名義去抽籤。請問,這樣會不會被國稅局鎖定查稅,最後須繳贈與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許多父母會以小孩的名義買股票,主要原因有4種,包括:提高中籤率、贈與、節稅和買股習慣等;不論是何種名義,都要小心被國稅局釘上。

對關係人負債 超過業主權益三倍以上 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減稅 3,000家企業超額借款 將補稅

企業與關係人間的借款行為,100年起受到限制。除金融保險業、申報虧損及營收在一定金額以下企業外,企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者權益比例為三比一,超過業主權益三倍以上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
財政部昨(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評估全台72萬家營利事業中,因為對關係企業「超額借款」,遭剔除利息費用的家數約3,000餘家,比率僅0.4%,國庫可補徵的所得稅收約為16億元。
這項規定已經實施,企業明(101)年5月申報100年度所得稅時,超額負債的利息支出即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企業申報前應按照財政部所發布的查核辦法自行調整,調整後仍有超額利息者,會被補稅。
配合所得稅法今年1月修正後,稅法要求財政部須在半年內訂定反自有資本稀釋的相關法則,即所謂「反避稅條款」,限制企業及關係企業間的借款必須設定上限。這項限制條款並不適用於銀行、金控、證券、票券及保險業者。
財政部指出,一般企業籌資方式概分成二種,一是股權投資,一為債權融資。企業藉由關係人借款的債權融資方式籌措資金,不但會使資本遭到稀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減稅,造成企業以借貸融資支付利息費用方式,取代分配股利規避稅負。
為使自有資本不因借款遭到稀釋,依據財政部查核辦法,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為三比一,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減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關係人息支出2,500萬元,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為4:1,超過辦法規定的3:1,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利息支出,須以當年度關係人的利息支出合計數(2,500萬元)×(1-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標準/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甲公司不得列為費用的利息支出是625萬元。
財政部也明訂關係人的負債,包括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應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方式予以補償的資金。
【2011-06-23/經濟日報/A21版/稅務法務】

標的設定他項權利 抵繳扣除該項價值

台中市屈先生問:實物抵繳標的物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是否可作為遺產稅擔保品?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而抵繳遺產稅財產的「抵繳價值」計算,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價值為準外,尚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2項應扣除項目規定,如該抵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抵繳價值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公司漏報年度收入 四種情況補稅處罰

屏東市陳小姐問:其公司99年度營所稅已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嗣後被查獲漏報當年度收入,會受到補稅移罰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1.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2.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3.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4.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2011-06-23/經濟日報/A21版/稅務法務】

商品發生自然損耗 1%以下可列盤損


虎尾鎮蕭小姐問:商品發生自然損耗,是否可列報「商品盤損」科目?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商品盤損係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倘因計算錯誤、遭竊、贈送他人或製造過程產生不良品自行廢棄等其他原因,皆不能列報商品盤損。至於商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不能出售,請另依商品報廢規定辦理。

股東扣抵帳戶變動 停業期間仍應申報


案例:公司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有變動,仍應依法申報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之所得稅額,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若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而未依規定記載及申報者,將依法裁處罰鍰。
該分局轄內某公司雖申請自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間暫停營業,但在98年10月1日繳納一筆94年度營所稅補繳稅款新臺幣5,000元,這筆稅款依規定應在繳納當日即98年10月1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由於可扣抵稅額餘額已變動,該公司依法應在99年5月間申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因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國稅局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