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幫你算 今年報稅更簡單

政府幫你算 今年報稅更簡單:

個人所得稅政府幫你算,今年將再擴大服務範圍,除首度增納擁有非扣繳所得者,也可由政府代算稅款免親填申報書外,採用同一帳戶退稅或不繳不退(稅)的申報戶,更可直接以電話確認申報內容,完成報稅手續。


財政部估計,擴大稅額試算服務對象並簡化服務措施後,今年5月預估將會寄送約290萬戶通知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家庭,選擇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突破200萬戶。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增加多項便民服務。賦稅署指出,由政府代算所得稅,再將申報內容寄交由納稅人確認的服務,原本只限薪資等扣繳所得者才有,但今年5月申報100年所得稅時,曾有售屋所得這類非扣繳所得者,若其他所得相對單純,也可享相同服務。


官員說,只要99年度曾申報出售房屋交易所得,但100年度交查無再出售房屋紀錄,這類所得單純且非頻繁售屋者,會納入稅額試算的服務對象。


此外,稅捐機關會以書面或簡訊通知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資格的申報家庭,如果99年度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今年起稅捐機關將會直接以簡訊通知,不再寄發紙本書表。


另外,若符合稅額試算資格,但不希望由政府代算所得稅者,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放棄此服務。而符合試算稅額家庭,如未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局有15天的留置招領期,期間內都可向郵局領取。


稅務問答/公會教育訓練 應填發免扣繳憑單

稅務問答/公會教育訓練 應填發免扣繳憑單:

台南市仁德區陳先生問:我們公司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因而支付給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向國稅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給予收款之同業公會。


至於99年12月31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稅務問答/尾牙摸彩支出 可列報費用

稅務問答/尾牙摸彩支出 可列報費用:

新北市三重區武小姐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摸彩支出是否可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稅務問答/非居住者所得 十日內扣繳

稅務問答/非居住者所得 十日內扣繳:

台南市王小姐問:給付非居住者之扣繳申報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前項所稱代扣稅款之日起,係以當日開始起算。舉例說明,外籍教師A君於100年10月1日入境台灣,並受僱於甲英語短期補習班,則補習班於100年11月5日給付A君薪資所得6萬元,應按18%扣繳率扣取稅款10,800元,且於100年11月14日以前,將所扣稅款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


共有物分割 要繳奢侈稅

共有物分割 要繳奢侈稅:

合併或分割共有物後,價值如果出現增減,財政部規定,一律要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課徵範圍,即除非屬於等值合併或分割,否則不論取得價值是增加或減少,均應為分割或合併行為額外繳交一筆奢侈稅。


財政部昨(2)日發布,針對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的土地,各所有權人取得的土地,如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但如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且有收取價金者,即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奢侈稅。


依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合併或分割後的不動產所有權發生減少,但另取得價金補償者,視為在合併或分割行為完成時,即已出售其原有不動產,如其完成移轉登記日與原始所有權取得日間隔不到二年者,應就取得價金補償部分,在完成合併或分割所有權登記時,繳納奢侈稅。


舉例,甲在98年2月購入數筆與他人共有的持分土地,並辦竣所有權登記。嗣其他共有人欲將共有土地分割,因協議不成,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分配,法院100年6月判決,甲取得其中兩筆土地,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但無須支付價金。


甲在法院判決後,100年11月出售其分割後的持分土地,依據財政部規定,甲持有土地的期間起算日,價值增加部分是以100年6月(判決確定日)為準,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則是以98年2月(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