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退休人員張先生,年輕時看好甲公司發展前景,長期買進甲公司股票,目前手上持有的股票已累計超過1%以上。近年來,他發現甲公司營運狀況已大不如前,但該公司董監事們還是領取高額薪資報酬,經過幾次向公司詢問與反應後,公司的回應說: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給付」,張先生這才發現原來公司章程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想知道是否有法規可提案修正上述不合理的情況?相關程序為何?有沒有其他需注意的事項?
投保中心指出,依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業務的執行,除該法或依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外,多是依董事會決議進行,公司的經營權及決策權多掌握在董事會手中,而為促使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立法院於民國94年三讀通過增訂第172條之1的「少數股東提案權」。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不論股東持有的股票為普通股或特別股、股份有無表決權,只要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就可在公司公告的受理期間內,利用「書面」方式提出「一項」議案,且股東在提出議案時,需注意議案字數須控制在「300字以內」,否則依規定,該項提案將不被列入議案。此外,提案股東需「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在收到股東提案後,必須在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召開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其符合規定之議案即列入開會通知,而對未被列入的提案,董事會也應在股東會上說明未列入的理由。需特別注意的是,由於股東提案的審查權限在於董事會,過去實務上即曾發生公司派董事為阻礙其他股東提出議案而濫用審查權,利用各種名目否決股東提案,不過按照經濟部最新行政函釋,只要股東所提的議案符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均應將其列於股東會議程。
因此,張先生若想就甲公司有關董監事報酬章程規定提出修正案,只要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甲公司今年度股東常會公告,按照「受理股東提案公告」項目記載內容,在指定期間內將提案內容寄至受理處所,即可完成提案。
投保中心也提醒張先生,一旦該項提案被列入當次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內,則張先生就必須依規定「親自」出席及參與當次股東會,假如張先生因時間或交通等其他因素無法親自出席時,也必須事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投資人保護中心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本專欄隔周刊出)
投保中心指出,依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業務的執行,除該法或依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外,多是依董事會決議進行,公司的經營權及決策權多掌握在董事會手中,而為促使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立法院於民國94年三讀通過增訂第172條之1的「少數股東提案權」。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不論股東持有的股票為普通股或特別股、股份有無表決權,只要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就可在公司公告的受理期間內,利用「書面」方式提出「一項」議案,且股東在提出議案時,需注意議案字數須控制在「300字以內」,否則依規定,該項提案將不被列入議案。此外,提案股東需「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在收到股東提案後,必須在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召開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其符合規定之議案即列入開會通知,而對未被列入的提案,董事會也應在股東會上說明未列入的理由。需特別注意的是,由於股東提案的審查權限在於董事會,過去實務上即曾發生公司派董事為阻礙其他股東提出議案而濫用審查權,利用各種名目否決股東提案,不過按照經濟部最新行政函釋,只要股東所提的議案符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均應將其列於股東會議程。
因此,張先生若想就甲公司有關董監事報酬章程規定提出修正案,只要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甲公司今年度股東常會公告,按照「受理股東提案公告」項目記載內容,在指定期間內將提案內容寄至受理處所,即可完成提案。
投保中心也提醒張先生,一旦該項提案被列入當次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內,則張先生就必須依規定「親自」出席及參與當次股東會,假如張先生因時間或交通等其他因素無法親自出席時,也必須事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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