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市管小姐問: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申報期,仍應依規定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彰化縣田中鎮蔡小姐問:公司解散應在何時申報未分配盈餘?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有解散情事而變更,惟就解散之公司,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實務上常不能及時在公司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如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又如於上述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