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帳戶避稅 補罰難逃


將自有資金轉至子女帳戶,即使在稅捐機關查獲前全數轉回,財政部表示,雖可免除被課徵贈與稅,但是分散所得事實仍舊存在,除需要回復補課其所得稅外,還要再按分散所得行為再處二倍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案例,納稅人A雖只有20多歲,且薪資所得不高,但98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97年起納稅人A的利息所得爆增數十萬元,引起國稅局的疑心。


南區國稅局因此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A的資金全數來自其父B,B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才會從97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匯入兒子A的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


不過,B也向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被國局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自己名下。國稅局查證B的說法並檢視其子A的銀行帳戶,存款確已在國稅局調查前轉回給B。


財政部表示,B雖未涉及贈與,但仍有分散所得避稅的企圖,因此仍須將A帳戶利息所得併回B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稅務問答/汽車完稅價300萬 課10%奢侈稅


新北市汐止區蔡先生來電詢問:本身進口汽車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何計算稅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按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者,屬應課徵特種貨物稅項目。稅額計算應按完稅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價格220萬元,進口關稅38.5萬元,貨物稅77.55萬元,營業稅16.8025萬元,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萬元。

生活稅法/死前轉贈財產 配偶未必划算








張太太問:丈夫最近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才發現罹患癌症末期,丈夫想趕緊進行財產規畫。稅法規定夫妻贈與財產免贈與稅,打算把現金5000萬元給我,以減少遺產稅,這樣做可以達到節稅目的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張先生給太太5000萬元的確不需繳贈與稅。


不過,遺贈稅法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此外,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的贈與財產,若已繳過贈與稅,則可加計利息從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加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張先生送給太太5000萬元現金後,若不幸在2年內過世,這5000萬元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無法達到節省遺產稅目的。


此外,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如有剩餘財產,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而,如果張先生死亡前2年內把5000萬元現金送給太太,這筆錢雖然要課遺產稅,但因為已不是張先生名下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張太太反而少了2500萬元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比未將現金贈與給太太更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