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蔡先生來電詢問:本身進口汽車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何計算稅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按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者,屬應課徵特種貨物稅項目。稅額計算應按完稅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價格220萬元,進口關稅38.5萬元,貨物稅77.55萬元,營業稅16.8025萬元,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