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設地徵收確定 公告期未滿免遺產稅

繼承公設地徵收確定 公告期未滿免遺產稅:

新竹市荊小姐問: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徵收,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補償費到死亡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到死亡時,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


勤業眾信專欄/IFRS 9減損認列 衝擊面大

勤業眾信專欄/IFRS 9減損認列 衝擊面大: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繼2009年底提出IFRS 9「金融工具:攤銷後成本及減損」草案及2011年1月31日公布的補充文件「金融工具:減損」 (SD)後,目前最新Staff Paper已提出更新之預期減損模型,並預計最慢於2012年第一季重新發布草案,而IFRS 9之適用日將延後至2015年1月1日。







圖/經濟日報提供

Staff Paper公布的減損認列模型與SD最大的不同為:Staff Paper所提出的新減損模型在計算上較為簡易且易理解,將不再需要把「開放型投資組合」及「封閉型投資組合」分開考慮,並利用不同模型來計算減損認列。


Staff Paper依據內部的信用層級將資產區分為三種類別(buckets),風險由低至高分為Bucket 1,2及3。Bucket 1 為無直接可觀察到影響未來違約事件產生之資產,Bucket 2 為已有可觀察且直接影響未來違約之事件產生但無法辨認至個別之資產,故計算上以整個資產組合(portfolio level)為主,Bucket 3則是已預期個別會產生違約的資產,計算上為個別資產(individual asset level)單獨計算。


計算預期損失上,Bucket 1以不短於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來計算,目前有三種方式供選擇,分別為:(1)依現況認列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2)依現況按時間比例認列預期信用損失,(3)依原始估計認列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加上預期未來信用損失之變化。Bucket 2及3則是認列全部預期信用損失,惟不同的是Bucket 2為認列以資產組合為主,而Bucket 3以個別資產為主。


Bucket之間的轉換有兩種方式:絕對信用風險法及相對信用風險法。絕對信用風險法依據內部的信用風險層級(ie:Credit Rating)區分為三類後,未來Bucket間的轉換即根據此一標準,而新承作且具高風險的貸款將被分在Bucket 2。相對信用風險法將所有資產最初都歸類於Bucket 1中,Bucket之間的轉換則根據信用風險的改變,例如:借款人的財務表現惡化、資產組合全數償還的不確定性增加等。目前IFRS及FASB傾向將以相對信用風險法為主。


依Deloitte所做的2011年度IFRS 9減損調查中,受訪銀行中,超過過一半的受訪者準備在2011年底開始實施貸款的減損項目,89%的受訪者打算在2012年底開始進行。Deloitte分析IFRS 9減損認列的方式將會對銀行多項部門帶來巨大的衝擊,包含會計、風險認定、IT、內控及資產分配等。建議銀行應及早著手並且依據顧問經驗執行檢視及規劃,以因應2015年全面實施的影響。


(作者是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扣繳憑單 1月31日前申報

扣繳憑單 1月31日前申報:

10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正逢元旦及農曆春節,財政部決定不延後申報期間,仍將在明(101)年1月31日截止,但元旦及春節期間,照常開放網路申報。


明年1月21日到1月29日是春節假期,加上元旦兩天假期,總計明年元月長假多達11天,由於正逢元月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的申報期間,有業者擔心申報期間過短,建議政府延長申報時間。


不過,財政部認為,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是法定,加上目前申報扣繳憑單方式,包括沒有時間及地域限制的網路申報,因此沒有延長的必要。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國稅局會在申報期間提供「100年度扣免繳股利資料(含信託)電子申報系統」光碟,機關團體及各營業人可向國稅局索取,或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自行下載。


財政部提醒業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會被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要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加處一倍罰鍰。財政部也建議扣繳單位多利用網路申報扣免繳憑單,明年元月扣免繳申報期間,網路系統照常開放,扣繳單位可以多加利用。


營業稅核定網上公告 30日無異議即不能改變

營業稅核定網上公告 30日無異議即不能改變:

避免營業稅申報核定作業惹爭議,不補不退案件將採取公告核定,全國約有九成營業人,11月起可以自國稅局網站直接查詢申報案件是否已經完成核定,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指出,稅捐案件有無核定,涉及納稅義務人日後若對稅額有爭議的行政救濟權利,例如一旦稅捐核定後,30日內納稅人對稅捐機關的核定沒有異議,即屬核課確定案件,不得再主張改變。


過去,營業稅申報屬於不補不退案件,稅捐機關都不會再向納稅人核發核定通知書,導致部分案件因納稅人無法確知稅捐機關的核定日,自認仍屬未確定案件,因而主張適用較有利法律,或尋求行政救濟,卻遭稅捐機關以逾期限拒絕,引發諸多爭議。


財政部因此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確立營業稅申報案件經審查後,若無應補繳稅額或無退稅額者,稅捐機關應自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並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的送達程序。


財政部強調,營業稅申報是以一或二個月為一期,全國總計約80萬家營利事業,一年申報案件約500萬件,若逐一核定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營業人,將會造成稽徵作業沈重負擔。改以公告方式,目的避免徵納雙方對核定案件的認知爭議。


檢舉虛報薪資擺烏龍 逾限繳納加徵滯納金

檢舉虛報薪資擺烏龍 逾限繳納加徵滯納金:

台南市永康區王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檢舉某公司虛報自己的薪資所得後,發現誤會一場而撤銷檢舉,但已逾原繳款書之限繳日期,可以展延限繳日期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時,如以檢舉扣繳單位虛報薪資支出為由,未依限繳納補徵稅款,嗣經司法機關審理認定扣繳單位並未虛報,或納稅義務人於檢舉後又撤回檢舉時,對於原補徵稅款應自始負責;如有逾原繳款書之限繳日期者,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5款所稱逾限繳納情形,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無法確認是否有被虛報薪資時,可以先行向列報薪資支出之扣繳單位查詢,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