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虛報薪資擺烏龍 逾限繳納加徵滯納金

檢舉虛報薪資擺烏龍 逾限繳納加徵滯納金:

台南市永康區王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檢舉某公司虛報自己的薪資所得後,發現誤會一場而撤銷檢舉,但已逾原繳款書之限繳日期,可以展延限繳日期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時,如以檢舉扣繳單位虛報薪資支出為由,未依限繳納補徵稅款,嗣經司法機關審理認定扣繳單位並未虛報,或納稅義務人於檢舉後又撤回檢舉時,對於原補徵稅款應自始負責;如有逾原繳款書之限繳日期者,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5款所稱逾限繳納情形,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無法確認是否有被虛報薪資時,可以先行向列報薪資支出之扣繳單位查詢,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