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金結算買賣認購(售)權證出現大利多。財政部配合金管會改變對認購(售)權證的課稅規定,權證履約採現金結算者,不再視為有實質標的股票買賣行為,不再全額課稅,稅率從0.3%降為僅須按結算差價的0.1%繳納交易稅,昨(16)日起生效。
財政部舉例,甲以100萬元,買進一張A認購權證,三個月到期後,A權證價值達130萬元,甲要求履約,發行公司與甲雙方同意以「履約價值」金額賣回給發行人,即發行人不必交付股票給甲,甲則取得履約價值30萬元的現金差價利益。
修正前規定,甲與發行人間的履約給付採現金結算,甲須以A權證130萬元全額課徵0.3%的證券交易稅,稅額3,900元;據新規定,甲只須就差額30萬元,按0.1%稅率繳300元交易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