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補稅通知有誤 繳期內辦更正

稅務問答/補稅通知有誤 繳期內辦更正:

台南市新化區吳小姐問:近日收到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書,本人認為稅額計算錯誤,是否要先繳清稅款?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於限繳日期前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仍須依限繳納;如因稽徵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因此,吳小姐認為補稅通知書之稅額計算錯誤,可暫緩繳納該筆稅款,但應於限繳日前要求發單國稅局查對更正,俟國稅局查對無誤或更正後再行繳納。


假信託真移轉 難逃奢侈稅

假信託真移轉 難逃奢侈稅:

高雄市國稅局近日查獲民眾以「假信託、假贈與,真移轉」方式規避二年內移轉不動產的奢侈稅(特種貨物與勞務稅),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財政部未來將發布解釋函令,針對不動產信託規避奢侈稅行為開罰。


高雄市國稅局長何瑞芳昨(8)日表示,日前轄區內有代書業者前來諮詢信託報稅疑問,稅局卻發現,一位屋主將房屋交付信託給銀行,信託受益人卻是與屋主毫無相關的人。


信託受益人每個月直接支付訂金、租金給屋主,屋主與信託受益人甚至共同分攤信託管理費用,非常可疑。


何瑞芳指出,在屋主持有房屋期間超過二年後,屋主馬上解除信託並將房屋過戶給信託受益人,很明顯是不動產交易中的賣方與買方,為了規避奢侈稅而以信託方式魚目混珠。


該交付信託的房屋位於美術館區,是大高雄地區近幾年炒房熱度最高的豪宅區,也是國稅局查炒房逃漏稅的目標。


何瑞芳表示,買方是每月支付租金,類似「分期付款」的房屋買賣,因此目前稅局尚未掌握房屋移轉總價,未來將計算總價,對房屋賣方課徵10%的奢侈稅。


這是五區國稅局查獲的第一例信託規避奢侈稅案件,何瑞芳說,由於情況特殊,且由代書主動詢問「自首」,因此該案決定先補稅不罰。另外,高雄市國稅局也查獲,民眾將房地贈與給毫無親戚關係的人,藉此規避奢侈稅。


何瑞芳說,雖然贈與行為須課徵稅率10%的贈與稅,但贈與房屋的稅基,是根據遠低於市價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又有220萬的免稅額,因此贈與稅額低於奢侈稅額。


何瑞芳說,上述信託、贈與操作皆為不正當規避奢侈稅,負責奢侈稅業務的北區國稅局已著手建立輔導機制,並報請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未來若再發現信託、贈與避稅,可能將開始罰款。奢侈稅去年(100)6月,截至今年1月底止,五區國稅局已收到奢侈稅額14.78億元,其中不動產有2,171件,特種勞務(高爾夫球證)6件。



利用信託避奢侈稅 國稅局釘上

利用信託避奢侈稅 國稅局釘上:

高雄市一位民眾要出售一間位於美術館區的千萬豪宅,因為持有不滿兩年,為了規避上百萬元的奢侈稅,找上代書以信託移轉規避奢侈稅。各國稅局已鎖定不合常規的信託規劃避稅案件,提醒民眾不要心存僥倖,以免被國稅局補稅外加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日前有代書詢問,一位民眾想用信託方式,把名下一棟美術館區的豪宅信託給銀行,並設定買主當受益人,等拖過兩年的奢侈稅限制,再過戶給買方,藉此規避10%(約合上百萬元)奢侈稅。


官員說,想利用信託方式逃漏奢侈稅很容易被國稅局查到,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以高美館這棟豪宅交易為例,官員解釋,一般信託案件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多半有親屬關係,但這件信託的委託人(賣方)和受益人(買方)毫無關係,很容易被國稅局釘上。


此外,一般信託案件中,委益人要付給受託人(銀行)訂金、租金和信託管理費等。但官員說,這起信託案的相關費用卻是受益人(買方)付給委託人(賣方),交易模式和一般信託契約不同,顯然是為了規避奢侈稅。


官員強調,想利用信託規劃逃漏奢侈稅的民眾,在國稅局查到前自動補稅,只需加計利息不用罰鍰;一旦被查到,除了補稅,還要被罰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長何瑞芳表示,奢侈稅自去年6月1日開徵至今年1月31日為止,共課到2171件不動產奢侈稅,貢獻國庫14億7770萬餘元;高爾夫球證則有6張,課稅115萬多元。



被繼承人屬重度身障 遺產不適用特別扣除

被繼承人屬重度身障 遺產不適用特別扣除:

嘉義市黃太太問:其父日前死亡,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加扣557萬,故被繼承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尚無前揭規定之適用。該分局另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如主張上揭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參。


促產投資抵減設備 三年內將不得移轉

促產投資抵減設備 三年內將不得移轉: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然已經在98年底施行屆滿落日,不過,營利事業如曾申請適用促產條例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三年內仍不得有轉借、出租等移轉行為,否則仍將被補稅並加處罰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已經廢止,改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過去包括企業五年免稅等租稅減免亦併落日,僅保留研究發展等功能性租稅獎勵。


財政部指出,促產雖已落日,但已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第1項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仍須注意其抵稅優惠限制。


財政部說,依據促產條例規定,適用該條例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在交貨次日起三年內不得有移轉情形,否則即須補稅加罰。


所謂「移轉」包括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