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產投資抵減設備 三年內將不得移轉

促產投資抵減設備 三年內將不得移轉: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然已經在98年底施行屆滿落日,不過,營利事業如曾申請適用促產條例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三年內仍不得有轉借、出租等移轉行為,否則仍將被補稅並加處罰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已經廢止,改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過去包括企業五年免稅等租稅減免亦併落日,僅保留研究發展等功能性租稅獎勵。


財政部指出,促產雖已落日,但已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第1項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仍須注意其抵稅優惠限制。


財政部說,依據促產條例規定,適用該條例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在交貨次日起三年內不得有移轉情形,否則即須補稅加罰。


所謂「移轉」包括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