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負責人執業所得 計健保部分負擔

醫院負責人執業所得 計健保部分負擔:

台南市萬小姐問:健保部分負擔是否應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關於醫療院所負責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截至目前仍發現有部分所得人於計算健保收入時,漏未列報由患者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該分局說明,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未含健保部分負擔金額,所得人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併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例如健保扣繳憑單金額為154萬元,分列項目表之部分負擔為23萬元,則應申報之健保收入為17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