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費列扣除額 財部說NO:
縮小貧富差距,立委主張應取消對勞工薪資的課稅歧視,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薪者「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包括通勤費、進修費,以及工作所須設備的相關支出,都應由納稅人出示憑證後全額扣除減稅。
立委朱鳳芝等20位立委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訂薪資所得也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減除相關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這項修法案預定今(27)日審查,不過,財政部全盤反對。
現行薪資所得在稅法上享有的減稅利益,只有「薪資特別扣除額」,以100年為例,每位薪資所得者可減除金額是10.4萬元。即全年薪資所得可減除10.4萬元後,以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繳稅。
立委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張,在淨所得的課徵原則下,成本及費用均須准予扣除,但薪資所得目前卻只有一個定額的減稅額。雖然薪資所得者的費用未必很多,但立委舉例,大學教授等需要大量購買書籍、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以投入教學研究的開銷,非一年10.4萬元扣除額可以涵蓋,稅法應提供核實扣除的機制,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根據立委提案,所得稅法針對薪資課稅,須以薪資所得減除相關職務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可減除的費用共四大類,即通勤費、在職訓練及進修費、資格取得費、為提供勞務所投入的工具、設備或其他費用。
必要費用採列舉扣除原則,納稅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費用方式全額扣除;無法舉證者,則由財政部訂定費用標準供納稅人列報。
財政部對此項修法案抱持反對,認為現行薪資所得者已有每人10.4萬元薪扣額可供減稅,若要增列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將會產生重複減稅;若因此刪除每人10.4萬元定額扣除的減稅優惠,財政部評估,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會大於高收入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