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銷至藥局 發票有學問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2.07.30 03:22 am

藥商販售藥物給藥局時,由於藥局兼具藥品販售及藥劑師調配兩種功能,等同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雙重身分,應開立何種發票產生疑慮。北區國稅局依財政部函令解釋,若為醫生處方藥應開立二聯式發票;藥劑師指示用藥或成藥等則為三聯式
就藥商而言,銷售貨物與營業人,開立三聯式發票,有助於藥局支付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若未依規範另開立二聯式發票,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至於相關收入,因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的專業性勞務,將認定為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屬於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將被認為是藥局因為營業需求進貨,必須開立三聯式發票,認定屬於營業人身分,收入必須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也提醒,一旦同時擁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的藥局,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避免漏報營業稅。
【2012/07/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賣非純金幣 要課徵營業稅

稅務問答/賣非純金幣 要課徵營業稅:
三重區周小姐問:銷售紀念幣可否免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銷售非以純黃金鑄造紀念幣,無免徵營業稅適用。若該紀念幣具法償效力,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之差額課徵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的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係指純金的黃金條、塊、片。從而,可免徵營業稅的金幣,自以一定規格純黃金鑄造貨幣及紀念幣為限。例如:銷售白金幣,外國某政府發行23k黃金鈔票,非以純黃金鑄造,其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紀念幣縱非以純黃金鑄造,如具法償效力,面額固定有流通性,兼具貨幣與貨物雙重性質,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差額課徵營業稅。

稅務問答/出示愛心碼 可捐電子發票

稅務問答/出示愛心碼 可捐電子發票:
嘉義市陳小姐問:曾於參加公益活動時,拿到社福團體發的「愛心條碼」,請問愛心條碼有什麼功能?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目前國稅局推廣電子發票,社福團體提供愛心條碼即所謂「愛心碼」,自101年7月1日起,民眾可於實體消費通路電子發票開立店消費時出示愛心條碼,就可將該筆電子發票直接捐給愛心碼所屬社福團體。「愛心碼」除了透過社福團體提供,民眾可自行至整合服務平台列印,減少紙本電子發票的印製,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

證所稅開徵 節稅…先保存交易紀錄

證所稅開徵 節稅…先保存交易紀錄:
證所稅昨(25)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確定明(102)年起開徵,如何節稅成為投資人關心議題。會計師指出,證所稅節稅空間可分為成本認定、長期持有與觀察交易量三部分;最基本的動作,是要養成保存交易紀錄的習慣,在需要節稅或認為被多課稅時,才有資料出示,維護自身權益。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長張芷說,如何從證交稅課徵中節稅,首先要觀察課徵流程:收入-成本=所得,但由於台灣證券交易相當透明,證券商方面都找得到紀錄,因此具體的收入金額幾乎沒有更動的可能,想要改變所得額節稅,只能從成本認定下手。

稅務問答/欠稅遭限制出境 提供擔保可解除

稅務問答/欠稅遭限制出境 提供擔保可解除:
嘉義市楊先生問:個人前因欠繳稅款100萬元以上被限制出境,嗣後辦理分期繳納並繳清部分稅款,欠稅餘額已低於100萬元,為什麼還沒解除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捐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限制出境。
本案楊先生雖然繳納部分稅款,仍然無法解除限制出境,楊先生如果真有重要事件必須出國,可提供相當擔保即可解除限制出境。

替代役男薪資 要課稅

替代役男薪資 要課稅:
替代役男薪資也要課稅。財政部昨(18)日明令,替代役領取的薪資,自101年起,應比照義務役與職業軍人報繳所得稅。替代役領取的薪資,明年5月須首度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替代役目前分成一般替代役與研發替代役(即國防役),不論屬於何種性質的替代役,也不論其薪資是由國庫或服役企業支付,包括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與扣除管理加給部分的年終工作獎金,應自101年起課稅。
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規定,100年12月31日以前,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研發替代役役男的薪餉,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免納所得稅規定。
但因應現役軍人自101年元旦起課徵所得稅,替代役役男自101年度起支領薪餉,也應比照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
配合課稅並協助內政部釐清替代役役男所支領的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情況,財政部也明訂國防役男領取的主(副)食費、住宿津貼與管理加給,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 項第5款規定,可以續享免稅。
替代役男薪資比照職業軍人等自101年起納入課稅後,財政部也明訂其溢領所得退還時的所得減除原則,應以實際領取年度為更正調整年度。
財政部舉例,若溢領所得屬於100年底前的免稅薪資所得,返還年度縱使在101年,也不得再自101 年所領取的課稅所得中減除;反過來說,若溢領所得是在101年後,繳回年度如果為102年,減除這筆溢領所得的年度仍是1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