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診所健保收入費用 每點數以0.78元計

問答/診所健保收入費用 每點數以0.78元計:
嘉義市某診所林姓負責人問:診所未設置帳簿,其個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自95年度起,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的費用標準,改以核定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不再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B君開設○○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100年度的扣繳憑單金額為3,0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為9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3,580,000,B君在101年度5月申報○○診所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執行業務所得額為:【(3,000,000+900,000)-3,580,000×0.78】=1,10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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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分配盈餘扣抵稅額 按年度計算

稅務問答/分配盈餘扣抵稅額 按年度計算:
台南市蔡小姐問:要如何計算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最新規定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並注意該盈餘所屬年度,按不同年度的上限正確計算比率,以免因超額分配受罰。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6月間,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400萬元(其中屬98年度盈餘100萬元,99年度盈餘300萬元),截至分配日(100年7月15日)止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200萬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200萬元,99年度未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300萬元),該公司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如下:稅額扣抵比率=200萬元/500萬元=40%,已超過該比率上限 31.55%【(200萬元/500萬元)×48.15% +(300萬元/500萬元)×20.48%】,必須取小適用31.55%,所以本次可分配可扣抵稅額的上限為1,262,000元(400萬元×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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