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加收服務費應併計開立發票

商品加收服務費應併計開立發票

溪湖鎮廖小姐問:購物時廠商如加收運費、安裝費,是否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消費者於店家購物,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將該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課稅。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的計算包含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籲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該費用應併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重殘者繼承遺產 扣除額加557萬

重殘者繼承遺產 扣除額加557萬

新北市淡水區梁小姐問:我的配偶今年初過世,而我是重度殘障者,請問我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另外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呢?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補繳綜合所得稅 可增列扶養親屬

新北市板橋區李小姐來電詢問:接獲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及違章罰鍰繳款書,是否可以申請列舉扣除額及增列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惟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扶養親屬規定者,除屬罰緩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案件以外,仍可依法准予增列,另該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時,亦應辦理合併申報。


企業利息抵稅 有排除條款

企業利息抵稅 有排除條款:

100年起,除金融保險業、申報虧損及營收3,000萬元以下、利息支出未達400萬元的企業外,企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者權益比例為3比1,超過業主權益三倍以上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


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後,日前已再就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利息支出的適用對象,訂定明確排除範圍,以減少這項新措施衝擊。經評估,全台72萬家營利事業中,因對關係企業「超額借款」,遭剔除利息費用的家數將降為3,000家,比率僅0.4%。


為避免營利事業大量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列報利息費用以獲取不當租稅利益,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二,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自100年度施行。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除明定該比率計算公式的分子關係人負債及分母業主權益範圍,為簡化稅務行政及兼顧營利事業借入資金的實務狀況,已另訂定免納入關係人負債的排除情形,包括:


一、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的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3,000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申報的利息支出及屬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當年度關係人的利息支出金額均在400萬元以下。


三、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的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轉讓未發行股票 應申報財產交易

轉讓未發行股票 應申報財產交易:

新北市中和區連小姐問: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之憑證,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所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有價證券權利證書或憑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該所說明,因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稅之課稅性質及稅率不同,於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轉讓時,若疏忽將財產交易所得誤以證券交易稅申報,易衍生漏稅及罰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