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李先生問:領有農業農地證明但未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符合上開規定,亦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仍請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加以保存,以供日後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前揭證明文件,以維護其自身權益。
臺南市李先生問:領有農業農地證明但未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符合上開規定,亦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仍請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加以保存,以供日後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前揭證明文件,以維護其自身權益。
國稅局展開所得稅扣繳檢查抓大咖,瞄準外籍人士及外國企業獲配在台股利報稅狀況,已有扣繳義務人遭補稅加罰,須繳千萬稅款,財部提醒企業,善盡繳義務,以免遭重罰。
圖/經濟日報提供 |
財政部指出,依據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企業,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或交付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自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國稅局近日展開年度例行扣繳檢查,發現甲公司的股東B ,原為中華民國公民,且與扣繳義務人有家屬關係,B因出國多年未歸,戶政機關依規定登錄除戶,但甲公司自97年起,仍每年配發鉅額股利給B。
國稅局在扣繳檢查中發現,B全年365天均未居住國內,依規定認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但甲公司在97至99年度分配給B的股利,未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限期責令甲公司的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500餘萬元,再按所漏稅款處一倍以下罰緩,合計應補稅額達千萬元。財部指出,99年元旦起,企業分配股利給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不再區分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核准,股利扣繳稅率均為20%。非居住者因免向我國申報所得稅,其股利最終稅負即20%,若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即會形成漏稅。
內埔鄉吳小姐問:合夥改獨資是否要辦理清、決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合夥人應解散辦理註銷並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因此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出資額轉讓,致負責人只剩一人者,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九二號解釋,今後納稅義務人若有年滿廿歲的子女在大陸就學,只要是當地官方認可的學校,且有就學事實,申報所得稅就可以列為「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財政部於一九九五年以函釋指出,台灣人民年滿廿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大法官於昨天宣告財政部這項函釋違憲。
針對大法官昨天作出的違憲判決,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內部會通盤檢討現行規定,明年五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民眾可望列報大陸就學成年子女的免稅額。不過,開放的程度和證明文件如何驗證等細節,則需要研商。
國稅局官員則說,開放民眾申報就讀大陸大專的子女免稅額,教育特別扣除額應該一併開放;目前一般免稅額是八萬二千元,教育扣除額二萬五千元,合計扣免額十萬七千元。如果家中有一名子女在大陸念大學,按照適用稅率不同,將可少繳五千三百五十元到四萬二千八百元所得稅。
財稅官員表示,教育部今年一月公告認可四十一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今年五月報稅時,賦稅署已開放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家長可列報教育扣除額與免稅額;但昨天大法官作出違憲認定後,未來就連就讀教育部未認可的學校,也必須開放。
婦產科醫師簡繁勝申報二○○三年、二○○四年所得稅時,以女兒就讀北京大學,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北區國稅局援引財政部函釋,剔除不准,要求補繳稅款十三萬餘元。簡繁勝不服,訴訟敗訴;聲請釋憲,翻案成功。
大法官認為,所得稅法規定,受扶養的子女年滿廿歲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並未限制「在台灣地區就學」。財政部的函釋,增加法律未規定的義務,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即日起不再援用。
六九二號解釋出爐後,簡繁勝可提再審,要回當年多繳的十三萬餘元稅款。其他有類似情形的人,如果已提起訴訟、還未定讞,就同樣能受惠;或者等到明年申報所得稅時,再列報扣除。
大法官湯德宗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大法官以解釋取代行政專業的判斷,影響堪慮,財政部立刻面臨許多衝擊,例如如何認定「當地政府權責認可的大陸地區正式學校」,「在校就學」免稅額的列報勢必遽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