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展開所得稅扣繳檢查抓大咖,瞄準外籍人士及外國企業獲配在台股利報稅狀況,已有扣繳義務人遭補稅加罰,須繳千萬稅款,財部提醒企業,善盡繳義務,以免遭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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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依據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企業,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或交付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自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國稅局近日展開年度例行扣繳檢查,發現甲公司的股東B ,原為中華民國公民,且與扣繳義務人有家屬關係,B因出國多年未歸,戶政機關依規定登錄除戶,但甲公司自97年起,仍每年配發鉅額股利給B。
國稅局在扣繳檢查中發現,B全年365天均未居住國內,依規定認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但甲公司在97至99年度分配給B的股利,未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限期責令甲公司的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500餘萬元,再按所漏稅款處一倍以下罰緩,合計應補稅額達千萬元。財部指出,99年元旦起,企業分配股利給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不再區分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核准,股利扣繳稅率均為20%。非居住者因免向我國申報所得稅,其股利最終稅負即20%,若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即會形成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