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金敗訴 須付30年股息

國泰金敗訴 須付30年股息:
中泰賓館創辦人林國長的次孫林命嘉,去年繼承國泰金控約397萬多股,因國泰金未支付林國長名下股票現金股利,林命嘉因而提告;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判決國泰金須給付30多年的現金股利5,551萬餘元。
林國長在民國66年過世,家族三代間有數起爭產訴訟,林家人雖在94年簽下和解筆錄,但有部分仍在法院審理。
林國長生前投資購買國泰金股票部分,由林國長的次孫林命嘉繼承二分之一;他要求國泰金交付歷年來未發給的現金股利,但國泰金控拒絕,雙方打官司。
林國長生前累計投資與獲得國泰金分配股利的股權,至99年8月10日為止,共計397萬多股,目前市值約1.2億餘元;國泰金昨台股的收盤價為每股31.1元。
判決書指出,林命嘉於97年向國泰金申請變更將祖父名下股份轉至其名下;但國泰金認為,林國長的財產繼承人間曾簽下和解筆錄,林命嘉並非該次和解的當事人,不能以該次和解筆錄作為將林國長名下股權,變更登記到其名下的依據。
去年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依林國長所立的遺囑,未表明林國長投資國泰金的股份應歸屬哪個親屬所有。林國長過世後,家屬間發生爭產風波,相關當事人成立訴訟和解,同意林國長所立遺囑為真,並將在國泰金股票分割給林命嘉。
林命嘉去年又提民事訴訟,要求國泰金支付30多年來的現金股利,總計5,551萬餘元。但國泰金認為,只需要支付從林國長後代自94年和解到去年這段期間的現金股利2,500多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股票及股利皆為林國長遺產,林命嘉一併繼承其股票和股利,判決國泰金必須全數償還其現金股利。全案仍可上訴。目前國泰金尚未有回應。

圖/經濟日報提供

現增認股權轉讓子女 小心贈與稅

現增認股權轉讓子女 小心贈與稅:
李先生問:有人經營家族企業,想將股票移交給小孩,但又不願繳贈與稅,聽說可以讓孩子用較低的現金增資方式,取得公司較大的持股比率,只要沒有直接從父母親身上取得股票或現金,就可以避掉被課徵贈與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如果子女以較低的現金增資方式取得股權,還是會被課徵贈與稅,甚至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獲一實際案例:甲公司為一家族企業,全體股東包括父母和甫成年子女2人,97年7月經股東臨時會通過發行新股6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00元,但參與現金增資的股東僅子女2人,每人認股金額3000萬元。
國稅局分析甲公司增資前後的股權結構,父母同時放棄現金增資的機會,使子女持股比率大增;該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達3319元,超過面額的3倍有餘,顯見父母藉放棄認股權,實際將各自擁有的認股權贈與子女,最後經依實質課稅原則補徵贈與稅計1200萬餘元。
財政部在100年11月10日已公布「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解釋令,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或者公司發行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並不構成贈與行為。
不過,以下行為,稅捐機關可能會認定「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並主張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一、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二、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三、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距大,且原股東放棄認股等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總而言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如新股認購價格遠低於每股淨值,該增資股票對於每股內含股東權利將產生稀釋效果,如果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經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洽特定人認購時,等同將新股認購權利無償轉讓他人,即以迂迴方式達到無償移轉新股認購權給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民眾切勿心存僥倖。(許祺昌口述)

稅務問答/違約金 免課營業稅

稅務問答/違約金 免課營業稅:
新北市汐止區余小姐問: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屬銷售額範圍?是否核課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款外收取一切費用。如果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雙方契約書規定時限內支付款項,因此事後乙公司除應支付貨款外,須再加計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前開加收利息或違約金,係甲公司因銷售貨物在售價外加收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惟如甲公司提前解約取消交易,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