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蔣小姐問: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可就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
該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年7月8日以後,應待受贈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年7月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可就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
該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年7月8日以後,應待受贈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年7月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