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檢附租約付款證明


台南市王先生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1.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