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瑪家鄉張小姐問:父親將農地贈與兒子,於列管期間內,兒子又將受贈農地回贈父親,是否要追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日臺財稅字第881940612號函釋,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又將受贈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明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為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列管。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台南市永康區范小姐問:其個人購買非供自住房屋持有未超過兩年,即因無力負擔房貸而遭法院查封拍賣,是否應該申報繳納「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房屋所有權人因無力償還債務,致房屋被法院或銀行拍賣者,因係非自願性移轉該不動產,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8款規定,凡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非屬本條例規定銷售特種貨物,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之奢侈稅)。不過,該法拍房屋拍定人,將來若是持有期間未滿兩年(以訂約日為準)再行出售者,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筆自住房屋,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