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贈送他人 不須辦贈與稅申報

公司財產贈送他人 不須辦贈與稅申報:

嘉義市某公司黃先生問: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該分局指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將財產贈與他人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贈與而取得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貸款股東未收利息 依照臺銀利率設算

貸款股東未收利息 依照臺銀利率設算:

新北市新莊區伍小姐問: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員工應如何設算利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1)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2)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稅務問答/進貨退出或折讓 須當期申報扣減

稅務問答/進貨退出或折讓 須當期申報扣減:

新北市永和區游小姐問: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所發現轄內營業人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嗣於該所調查發現後始自動辦理更正補報,惟係於該所進行調查日之後,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依規定仍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