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補繳日計入股東帳戶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補繳日計入股東帳戶:

新北市三重區羅小姐問: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財政部100年6月9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利事業在發布日起如有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的情形,並且已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如在100年6月9日前補繳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可適用。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因99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15萬元,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處一倍罰鍰。A公司已於100年9月1日補繳,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另B公司98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經核定補徵20萬元,因不服申請復查,延至99年12月1日才補繳98年度超額分配稅款20萬元,依前揭財政部函釋,仍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可別低買高報

生活稅法/捐贈土地 可別低買高報:

李小姐問:我先前花了60萬元買一塊土地,捐給某鄉公所,並以土地的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報捐贈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認定虛報140萬元扣除額,除了補稅還被外加1倍罰鍰。請問,捐贈土地給政府抵稅的價值應如何申報才合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政府可享「捐多少、抵多少」的好處;但如果是捐贈土地,抵稅價值的認定就有優先順序,首先是土地取得成本,其次為如果拿不出成本證明,則以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價值。


重點是,不能以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價值,除非是財政部核准的特殊狀況,否則統統會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以妳的案子來說,合法的報稅方式是把當初買地的成本證明準備好,列報60萬元的捐贈扣除額。如果妳提不出買地成本證明,國稅局會依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額,等於只有32萬元(200萬x16%),比買入成本60萬元少,形同「高買低報」,享受不到節稅的好康,怎麼算都划不來。


妳用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額,更是大錯特錯。因為財政部從民國93年開始,為防堵有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遠高於市價的「好處」,大量捐贈公設地給政府,達到「低買高報」的節稅目的,因此除了嚴格追查捐地節稅,也規定如果提出不買地成本,才能以公告現值的16%列報捐贈價值。


不只是捐贈土地抵稅,許多民眾賣房子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也都會以財政部公布的所得率計算所得報稅;事實上,這樣日後還是可能收到補稅單。


因為依規定財政部訂出的所得標準只有「補充作用」,除非拿不出當初買房子的成本或賣房子的收入證明,才能依財政部標準計算所得;也就是說,如果日後被國稅局掌握買屋賣屋的相關金額,就得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補稅,但不會罰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三七五土地遺產價值 公告現值67%估價

三七五土地遺產價值 公告現值67%估價:

屏東縣瑪家鄉王小姐問:被繼承人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則土地價值應該按照土地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來估價。例如三七五租約土地公告現值為30萬元,那麼土地遺產價值為20萬元。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