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奢侈稅須自動申報 30日備妥文件

稅務問答/奢侈稅須自動申報 30日備妥文件:

中埔鄉胡小姐問: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內之不動產是否於收到稅單時再行繳款即可?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近來常有民眾誤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於收到稅單時再繳款即可,因此錯過自動申報時機而遭受裁罰。


該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若納稅人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並且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以免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合建出售 廣告費按比例扣抵

合建出售 廣告費按比例扣抵: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財政部規定,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由建設公司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全額扣除。


財政部表示,國稅局查核轄區內一家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2,200萬餘元,且全數由該公司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經查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的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已有約定負擔比例,不應全數據以抵稅。


財政部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包括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的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建設公司依法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才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按負擔比例核實認定。


財政部說,依據國稅局所查獲案例,公司與地主間既已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可列為「廣告費」,但屬於地主負擔部分則須列為「其他應收款」,待年底再與地主結算收取廣告費。


這宗案件因此由國稅局按各其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公司不可扣抵進項憑證共計1,300餘萬元,短漏繳稅額65萬餘元,除補稅外還要處罰鍰。



打官司取得利息 須繳所得稅

打官司取得利息 須繳所得稅:

打官司取得的法定利息,不具賠償性質,必須要繳納所得稅,且不適用金融機構利息收入27萬元免稅額,必須全數納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件100年度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繼承人因繼承財產而與第三人打起民事訴訟,最後雙方達成和解,繼承人給付第三人法定利息138萬餘元,查核單位因此通報該第三人所在稽徵所,歸課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經常誤以為,因訴訟取得的利息具有賠償性質,所以不必課稅,但該筆利息與個人存在金融機構所孳生的利息性質相同,都是應稅利息收入,必須申報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享有27萬元免稅額,超過27萬元以上部分才須課稅,但因訴訟取得的利息並不適用。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個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的利息收入,應一次全數併入取得年度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