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埔鄉胡小姐問: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內之不動產是否於收到稅單時再行繳款即可?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近來常有民眾誤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於收到稅單時再繳款即可,因此錯過自動申報時機而遭受裁罰。
該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若納稅人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並且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以免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