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財政部規定,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由建設公司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全額扣除。
財政部表示,國稅局查核轄區內一家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2,200萬餘元,且全數由該公司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經查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的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已有約定負擔比例,不應全數據以抵稅。
財政部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包括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的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建設公司依法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才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按負擔比例核實認定。
財政部說,依據國稅局所查獲案例,公司與地主間既已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可列為「廣告費」,但屬於地主負擔部分則須列為「其他應收款」,待年底再與地主結算收取廣告費。
這宗案件因此由國稅局按各其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公司不可扣抵進項憑證共計1,300餘萬元,短漏繳稅額65萬餘元,除補稅外還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