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按月彙總開發票 符二條件可申請



基隆市黃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1)無積欠已確定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2)最近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強制健檢補助費 免列薪資

強制健檢補助費 免列薪資:

企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未必都要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指出,具法令強制性的健檢費支出補助,即免列入取得員工薪資課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依法須負擔的健康檢查費,可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財政部解釋,由於這類具有強制性的健康檢查,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的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因屬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的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補助員工的健康檢查費用,並不因是由員工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付健檢機構而有不同,都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也提醒營利事業,在支付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時,必須分辨補助費或健檢費性質,確實依法辦理扣繳。


稅務問答/未加入健保特約 醫藥費不可列扣



台南市永康區蕭先生質疑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某知名診所醫藥費支出,已依規定檢附收據正本,但卻收到國稅局剔除補稅通知,感到十分不解?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為限,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據了解,目前仍有一些私立醫療院、所尚未加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行列,且會計紀錄亦不完備,其開立醫療收據費用與上開規定不符,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