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未加入健保特約 醫藥費不可列扣



台南市永康區蕭先生質疑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某知名診所醫藥費支出,已依規定檢附收據正本,但卻收到國稅局剔除補稅通知,感到十分不解?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為限,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據了解,目前仍有一些私立醫療院、所尚未加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行列,且會計紀錄亦不完備,其開立醫療收據費用與上開規定不符,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