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漏稅全數補繳 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台南市鄧先生問:營業人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是否可以減輕裁罰倍數?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係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標準。營業人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徵之營業稅,但未繳清賸餘應補繳稅額,則有已抵繳部分可否適用上開較輕裁罰倍數規定之疑義,基於營業人既未繳清全部稅款,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又對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財政部規定所稱「已補繳稅款」,應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認定標準,俾資徵納雙方遵循。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娛樂稅清查 下月大執法

全國地方稅捐機關7月將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娛樂稅稅籍大清查,範圍包含高爾夫球場、網咖、KTV等娛樂場所,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或未辦登記即營業的娛樂業者,將處最高15萬元罰鍰。被查獲逃漏稅業者,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漏稅額處五至十倍罰鍰。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稅務問答/重大財產損失 延期繳稅限期申請


新莊區陳小姐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所發生日期,如適為稅捐繳納期限屆滿之時,可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周內申請。

稅務問答/生產農地轉贈繼承 五年內免補稅


水里鄉趙小姐問:繼承父親所遺之農地,於列管五年期間內贈與哥哥,是否應依法補繳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若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又依財政部函釋,繼承人於五年內移轉(買賣或贈與)自遺產扣除之農業用地予其他繼承人繼續生產者,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之日起,續予列管五年。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二親等調頭寸 易被課贈與稅


吳先生問:多年來我分年贈與,總計匯了1000萬元到小孩名下;但前陣子我臨時有資金調度需求,把這1000萬元拿來「應急」,之後再把錢匯回給小孩。請問這樣會被課贈與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吳先生為了資金調度,先借育往年贈與小孩的錢,事後再還給小孩,這樣做將造成過去分年贈與節稅「破功」,依法他會被國稅局要求繳納的78萬元的贈與稅〔(1000萬-220萬)×10%〕。
二親等之間的資金往來,原本就是國稅局的重點查稅項目,即使主張是借貸關係,如果當事人提不出借據等證明文件、或是有返還的事實,就會被認定為贈與。
以吳先生為例,除非當初從小孩的戶頭提領出1000萬元時,父子倆就簽訂借貸契約,並經法院公證;而父親也根據契約規定的條件還錢,這樣被國稅局查到時,才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父子的資金往來的確是借貸、而非贈與。國稅局只要採信,就不會要求補稅。
很多父母與子女、兄弟間的資金調度,因親人相互借錢大多不會寫借據,甚至不約定利息。問題是,國稅局只要發現二親等間的資金往來,就會推定是贈與,只要同一年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會要求贈與人補繳贈與稅。
尤其是親人的資金往來會留下清楚軌跡,例如匯款、支票等方式,被查到風險相對較高。有人為了規避贈與稅,會先提領現金,再轉存到另一方戶頭,儘管兩個帳戶沒有提款或存款關係,但國稅局只要查到一方的帳戶金額減少、另一方帳戶存款增加,還是會推定為贈與。
如果親人間借貸不想「惹稅上身」,另一種比較消極的因應之道,就是在國稅局調查前,先把錢還完;否則等到國稅局找上門,雙方又提不出借貸契約,只能乖乖繳稅。(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非適用法令錯誤 退稅不計息


申報扶養在校就學的成年子女,事後要求與成年子女分開申報,以致出現有退稅額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類案件並不屬於「適用法令錯誤」案件,退稅款不得另加計利息退還。
台北市國稅局轄區內的A,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已成年但在國外就學兒子甲,甲當年名下有有逾千萬元的營利及利息等所得,A申報其子甲為受扶養親屬時,依規定要合併其逾千萬元所得報稅,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因此高達40%。
A在報稅後,發現甲長期在國外就讀,95年度並沒有入境台灣紀錄,加上甲具有非境內居住者身分,95年度的逾千萬所得均已被按20%稅率就源扣繳,不必再辦理結算申報。A因此申請剔除扶養甲的免稅額及所得,退還300餘萬元所得稅,A並援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要求退稅額應加計利息約10餘萬元一併退還。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且可自繳納日起按日加計利息退稅。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經查核A申報扶養已成年在學的甲,符合所得稅法可申報「已成年但在校就學子女」的規定,縱使因甲已成年,且非屬中華民境內居住者而由A主張申請分開報稅,並不代表A原申報屬「適用法令錯誤」,台北市國稅局因此認為,A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額可免加計利息退還。
台北市國稅局在查核這宗案件時,也發現甲在次一年度(即96年度)也未入境,但甲96年度以境內居住者身分單獨報稅。北市國稅局說,甲既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且所得均已就源扣繳,即免再以辦理結算申報方式納稅,甲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即屬「適用法令錯誤」,96年自行報稅所繳納稅額,可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加計利息退還。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撤銷公開發行 須逾半股東同意

公司法修正條文7月1日生效,公司有四大新制須遵行,撤銷公開發行、減資退還股款、收回特別股,以及獎酬員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副總藍聰金昨(28)日表示,公司應確實遵行,以免影響正常營運。總統府今(29)日將公布公司法修正條文,過去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只須董事會通過,但卻沒有規範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公開發行的程序。這次通過修法,明定撤銷公開發行,須經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即須三分之二股東出席、過半數股東同意。

藍聰金表示,由於過去沒有明確規範,許多公司都自定撤銷公開發行須經股東決議同意,但新規定卻是要求較高的特別決議。

藍聰金說,公司撤銷公開發行後,小股東就不能再經由公開平台獲知公司經營情況,可能有損權益,因此法令要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才能撤銷,是較合理且保障股東權益的作法。

藍聰金指出,舊章程因已違反法令,自動無效;公司今年若已經開過股東會,可留待明年股東會時再修正即可。而公司今年若要撤銷公開發行,仍須回歸公司法,另召開臨時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今天公布修正條文,還包括公司減資退還股款的新規定與程序。藍聰金表示,過去公司法對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東繳納的股款並不限於現金,也可用其他資產替代。因應企業經營需求,新法明定公司減資退換股東股款時,也可用現金以外財產來退還,例如不動產、其他公司股票等。

藍聰金指出,為保障股東權益,公司若以現金外資產退還股東,退還財產和抵充數額不能任意退還,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收受股東同意。送至股東會決議前,還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確保財產估價合理性。

另外,新法新規定公司收回特別股與員工限制型股票。未來公司如無盈餘或資金,也可向銀行借貸來收回特別股;員工庫藏股和直接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都可限制兩年內不能轉賣,但由於員工限制型股票為新的員工獎酬制度,須等金管會完成子法訂定,公司才能開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