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適用法令錯誤 退稅不計息


申報扶養在校就學的成年子女,事後要求與成年子女分開申報,以致出現有退稅額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類案件並不屬於「適用法令錯誤」案件,退稅款不得另加計利息退還。
台北市國稅局轄區內的A,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已成年但在國外就學兒子甲,甲當年名下有有逾千萬元的營利及利息等所得,A申報其子甲為受扶養親屬時,依規定要合併其逾千萬元所得報稅,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因此高達40%。
A在報稅後,發現甲長期在國外就讀,95年度並沒有入境台灣紀錄,加上甲具有非境內居住者身分,95年度的逾千萬所得均已被按20%稅率就源扣繳,不必再辦理結算申報。A因此申請剔除扶養甲的免稅額及所得,退還300餘萬元所得稅,A並援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要求退稅額應加計利息約10餘萬元一併退還。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且可自繳納日起按日加計利息退稅。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經查核A申報扶養已成年在學的甲,符合所得稅法可申報「已成年但在校就學子女」的規定,縱使因甲已成年,且非屬中華民境內居住者而由A主張申請分開報稅,並不代表A原申報屬「適用法令錯誤」,台北市國稅局因此認為,A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額可免加計利息退還。
台北市國稅局在查核這宗案件時,也發現甲在次一年度(即96年度)也未入境,但甲96年度以境內居住者身分單獨報稅。北市國稅局說,甲既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且所得均已就源扣繳,即免再以辦理結算申報方式納稅,甲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即屬「適用法令錯誤」,96年自行報稅所繳納稅額,可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加計利息退還。
【2011/06/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