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係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標準。營業人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徵之營業稅,但未繳清賸餘應補繳稅額,則有已抵繳部分可否適用上開較輕裁罰倍數規定之疑義,基於營業人既未繳清全部稅款,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又對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財政部規定所稱「已補繳稅款」,應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認定標準,俾資徵納雙方遵循。
【2011/06/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