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重大財產損失 延期繳稅限期申請


新莊區陳小姐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所發生日期,如適為稅捐繳納期限屆滿之時,可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周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