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區伍小姐問: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員工應如何設算利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1)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2)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