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九二號解釋,今後納稅義務人若有年滿廿歲的子女在大陸就學,只要是當地官方認可的學校,且有就學事實,申報所得稅就可以列為「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財政部於一九九五年以函釋指出,台灣人民年滿廿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大法官於昨天宣告財政部這項函釋違憲。
針對大法官昨天作出的違憲判決,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內部會通盤檢討現行規定,明年五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民眾可望列報大陸就學成年子女的免稅額。不過,開放的程度和證明文件如何驗證等細節,則需要研商。
國稅局官員則說,開放民眾申報就讀大陸大專的子女免稅額,教育特別扣除額應該一併開放;目前一般免稅額是八萬二千元,教育扣除額二萬五千元,合計扣免額十萬七千元。如果家中有一名子女在大陸念大學,按照適用稅率不同,將可少繳五千三百五十元到四萬二千八百元所得稅。
財稅官員表示,教育部今年一月公告認可四十一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今年五月報稅時,賦稅署已開放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家長可列報教育扣除額與免稅額;但昨天大法官作出違憲認定後,未來就連就讀教育部未認可的學校,也必須開放。
婦產科醫師簡繁勝申報二○○三年、二○○四年所得稅時,以女兒就讀北京大學,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北區國稅局援引財政部函釋,剔除不准,要求補繳稅款十三萬餘元。簡繁勝不服,訴訟敗訴;聲請釋憲,翻案成功。
大法官認為,所得稅法規定,受扶養的子女年滿廿歲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並未限制「在台灣地區就學」。財政部的函釋,增加法律未規定的義務,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即日起不再援用。
六九二號解釋出爐後,簡繁勝可提再審,要回當年多繳的十三萬餘元稅款。其他有類似情形的人,如果已提起訴訟、還未定讞,就同樣能受惠;或者等到明年申報所得稅時,再列報扣除。
大法官湯德宗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大法官以解釋取代行政專業的判斷,影響堪慮,財政部立刻面臨許多衝擊,例如如何認定「當地政府權責認可的大陸地區正式學校」,「在校就學」免稅額的列報勢必遽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