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殘者繼承遺產 扣除額加557萬 |
【稅務問答】 |
新北市淡水區梁小姐問:我的配偶今年初過世,而我是重度殘障者,請問我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另外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呢?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