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診所健保收入費用 每點數以0.78元計

問答/診所健保收入費用 每點數以0.78元計:
嘉義市某診所林姓負責人問:診所未設置帳簿,其個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自95年度起,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的費用標準,改以核定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不再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B君開設○○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100年度的扣繳憑單金額為3,0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為9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3,580,000,B君在101年度5月申報○○診所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執行業務所得額為:【(3,000,000+900,000)-3,580,000×0.78】=1,10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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