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分配盈餘扣抵稅額 按年度計算

稅務問答/分配盈餘扣抵稅額 按年度計算:
台南市蔡小姐問:要如何計算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最新規定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並注意該盈餘所屬年度,按不同年度的上限正確計算比率,以免因超額分配受罰。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6月間,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400萬元(其中屬98年度盈餘100萬元,99年度盈餘300萬元),截至分配日(100年7月15日)止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200萬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200萬元,99年度未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300萬元),該公司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如下:稅額扣抵比率=200萬元/500萬元=40%,已超過該比率上限 31.55%【(200萬元/500萬元)×48.15% +(300萬元/500萬元)×20.48%】,必須取小適用31.55%,所以本次可分配可扣抵稅額的上限為1,262,000元(400萬元×31.55%)。
RSSリーダーで読むために変換してい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