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蘇先生問:申報對總統候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規定,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合計總金額,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且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額度內,都可以列舉扣除。該分局指出,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接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從去(100)年5月20日至本(101)年1月13日止,都可以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但本(101)年的捐贈,則要等到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規定,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合計總金額,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且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額度內,都可以列舉扣除。該分局指出,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接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從去(100)年5月20日至本(101)年1月13日止,都可以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但本(101)年的捐贈,則要等到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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