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區梅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否自遺產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遺產中如有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計算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舉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於100年4月5日死亡,100年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99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0年4月5日計有279天,再依279天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438元。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遺產中如有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計算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舉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於100年4月5日死亡,100年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99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0年4月5日計有279天,再依279天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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