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歸仁區王先生問:我並未贈與財產給任何人,卻在4月接獲國稅局寄來贈與稅稅單,想起去年曾獲得祖父致贈土地乙筆,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不是為贈與人嗎?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王先生去年因獲得祖父贈與名下僅有的土地乙筆,其祖父雖已接獲國稅局寄送之贈與稅繳款書,惟逾期未繳納且經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祖父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乃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受贈人王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催繳。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王先生去年因獲得祖父贈與名下僅有的土地乙筆,其祖父雖已接獲國稅局寄送之贈與稅繳款書,惟逾期未繳納且經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祖父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乃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受贈人王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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